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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5)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22)
·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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