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评价工作的意见(2)
(二)4月30日前,省级政府完成对所辖试点城市自评价报告的预评价工作,将城市自评价报告与省(区)预评价报告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只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5月30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形成当年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的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承担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试点城市的任何费用。
五、评价成果的利用
(一)评价结果是今后评定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国家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国家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二)试点城市应大力推广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依法将城市自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将公众意见反馈有关部门。
(三)试点城市及所在省政府应充分重视评价结果运用,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将整改措施与进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附件: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中 央 编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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