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3)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许可企业的商业秘密。
被许可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
(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许可企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见附件3)报国家铁路局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铁路运输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依法办理铁路运输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铁路运输营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二)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设计开行时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三)铁路基础设施是场站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
(四)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其中,铁路运输主要业务包括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等。
(五)独立经营方式是指申请企业承担全部铁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主要业务。
(六)委托经营方式是指申请企业与具备相应许可范围资质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该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铁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主要业务。
(七)合作经营方式是指申请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由多家企业分别承担铁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企业,申请领取铁路运输许可证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505/P02015051329965211597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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