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运营单位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事件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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