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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2)
  (四)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对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征收标准;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并入相应的税种。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及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清理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意见。公开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快推进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验,加快在全国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中国”网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出台、修改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修订《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制定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研究制定全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
  (六)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
  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日新月异的趋势,围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尤其是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既解决“门槛过高”问题,又解决“无路可走”问题,主动开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落实好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检查中途截留、变相审批、随意新设、明减暗增等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并加以整改。研究加强对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对教科文卫体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实践,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做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研究制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开展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试点工作。抓紧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推进综合执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指导各地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搭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公共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实现服务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供有效管用的信息和数据,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和开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教育,做好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制订完善人才政策,营造引智聚才的良好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凡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积极性、适合承担的,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尽可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需政府参与的,也要更多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式。政府要履行好保基本的兜底责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消除影响群众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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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5-2-24)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19)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4-10-2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4-7-2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2014-1-2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3-7-13)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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