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
六、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不合理调整,应当予以撤销。擅自调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其他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制度,开展事后监督。
七、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和水域等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加强管理,落实用途管制。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要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中科院
海洋局
2015年5月6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