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文件名称修改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相关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4-30)
·关于印发《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3-2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