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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以下称“两个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3.准确把握职责内容。检察机关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遇有检察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遇有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好通报、责任追究和结果反馈;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移送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4.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告知)。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5.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6.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规定,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禁借诉讼监督之名,过问、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办案活动。

  7.强化责任担当。检察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坚持原则,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二、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

  8.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9.明确记录事项。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记录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记录内容应当实事求是。

  10.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对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11.如实记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过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12.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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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 / 最高人民法院(2015-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 / 最高人民法院(2015-8-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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