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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2)

  13.规范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14.规范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告知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过问案件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移交相应记录材料,并积极协助调查。

  15.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保护。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

  三、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处置

  16.严格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7.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

  18、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收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报告(告知),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四、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

  19.明确通报情形。检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的应当通报: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规范通报程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权限,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过问案件,经调查核实,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应当监督纠正。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21.规范通报方式。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五、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

  22.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本办法第19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4.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25.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检察机关各司法办案部门、办公厅(室)、政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健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推动“两个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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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 / 最高人民法院(2015-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 / 最高人民法院(2015-8-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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