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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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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6-17)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人...(2014-6-27)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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