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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六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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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2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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