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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3)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新出资人的,新出资人应当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行政许可。许可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合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吸收合并的,由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由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当征求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由其中一方作为主报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由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征求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解散,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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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27)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2010-11-12)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8-24)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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