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节 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八)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九)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十一)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十二)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十条 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将产品情况向银监分局、银监局报告,并抄报银监会。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

(四)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2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九)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分局、银监局报告,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 监管评级良好;

(三)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的信息系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27)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2010-11-12)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8-24)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2-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