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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

(七)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行、专营机构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1年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第五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的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在分行所在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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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2-6-1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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