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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抓紧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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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3-31)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1-7-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0-9-26)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指导文件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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