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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2)

  (二)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发现报告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具体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事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得到客观评估和及时响应,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救助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一批治理规范、服务专业、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平台,扩大社会工作服务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明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中有关经办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对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依程序转介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类提供综合性或专门化服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有效回应。

  (三)强化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构建政府部门、服务对象、专业机构等协同配合的服务评估模式,从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综合评估,保证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职业化、专业性、规范化发展方向。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规范立项评估和绩效评估程序,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从专业资质、内部治理、人才资源等维度进行第三方立项评估;建立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综合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自觉做好自我评估,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建立专业督导机制,不断提升参与和承接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水平。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支持保障

  (一)加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投入力度。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96号),将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依托各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有关干部培训计划,发挥高校院所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对基层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大规模、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工作培训;鼓励基层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领域干部职工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开展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逐步扩大基层社区和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知识与方法在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在岗培训和职业水平评价中的内容比重。

  (三)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研究宣传。总结提炼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经验模式,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解决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逐步构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体系。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救助宣传载体,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经验做法、优秀事迹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加大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宣传普及力度,积极营造关心、理解、支持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试点。按照试点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社会工作发展基础条件好、社会救助对象多、服务需求急迫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试点,积极总结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逐步推动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由点及面深入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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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等(2014-6-20)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2014-2-21)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 /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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