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

  九、监督企业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原抽检部门或原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企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工作人员如有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瞒报、谎报检测数据,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相关抽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抽检数据统计制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视抽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将抽检计划、组织实施、抽检经费等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检数据系统,每月报送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的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汇总审核,并且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格式和方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汇总分析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的发布,要明确牵头处(科、股、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统一结果利用。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检验单位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发布、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要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8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3-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2015-1-2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12-3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