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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了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维护宗教领域长期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基本原则,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健全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提高宗教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着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要遵循法治规律,根据宪法精神,按照国家和各地方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宗教立法工作规划。要紧紧围绕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动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开展立法协商,使立法既能充分反映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又能体现党和政府要求。对现有法规规章,要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要全面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指示要求,把党对宗教工作的主张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宪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使《条例》更能反映现实需要,解决现实问题,提升法律权威。
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制定。要依据《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着重就网络宗教事务、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民间信仰等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积极推动地方宗教立法工作。各地要加强本地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注重细化实化,使其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要根据修订内容,及时推动本地人大、政府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做好与《条例》的配套衔接工作。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健全宗教工作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宗教工作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出台宗教工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依法决策。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深化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对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保留的严格规范,制定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调整后的衔接工作,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实行行政审批统一受理,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编制服务指南,做好全程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宗教事务方面违法行为,加大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宗教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全面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惩治失职、渎职和执法腐败现象。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宗教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政府统一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宗教执法活动。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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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1994-6-18)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201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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