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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

  十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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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1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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