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3)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省部联动机制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部署和推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或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投资、财税、金融、就业等扶持政策,对新疆在政策实施、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各援疆省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本省市企业向新疆转移,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和配套商贸物流建设,积极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完善援疆工作考核办法,由援疆省市引入新疆的纺织服装企业及创造的就业岗位均可计入本省市援疆工作绩效。
(二)抓好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兵团,根据本意见分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调整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就业规划,相应明确各自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国家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与援疆省市互动合作,竭诚为企业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要加强统计监测,摸清产业发展底数,及时掌握产业发展进程和促进就业效果;完善考核机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总结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及时调整发展思路与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新疆方面加强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本文有删减,个别表述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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