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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
度。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三条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风险说明书,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境外交易者发出交易指令。
第十四条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境外交易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
第十五条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委托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结算,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客户和期货公司的规定。前款所称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十六条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
外经纪机构,应当在境内开立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设定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向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应当将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保证金按币种分账户管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境内账户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专用结算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八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
货交易所报告。境外交易者未报告的,受托交易的期货公司、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履行,除法定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被接管、破产或者清算的,其保证金均应当优先用于履行在期货交易所未了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第二十条期货市场出现《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对客户和会员的规定,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与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年度报告中报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况。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负责对本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或者书
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
(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
(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重大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情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规定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一)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违规、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二)发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纠纷、仲裁或者诉讼;
(三)其他影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予以改进或者更换。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中国证监会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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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6)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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