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九、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十一、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712189/part/1712207.xls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712189/part/1712208.xls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712189/part/1712209.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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