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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八条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九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十一节 销 售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九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第九十三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五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出 库

  第九十六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七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九条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第一百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二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一百零四条  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

  第一百零五条  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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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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