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4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4-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11-27)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3-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