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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暂停营业2日以内,应当提前7日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重要董事会决议;

(五)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变更;

(七)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八)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发生重大案件;

(九)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其他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十)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变化;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二)外国银行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变更;

(三)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四)发生重大案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六)其他对外国银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非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正式员工,在该机构连续工作超过20日或者在90日内累计工作超过30日的,外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并表或者合并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或者管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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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4-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11-27)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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