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第九条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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