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
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
工业与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机电建(电)[1992]1473号
取消

3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
工业与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 通知》(信部人【2003】70号)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任函【2003】150号)
取消

4
信息产业电子便准化专业知识资格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12-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