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3)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1
黑药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2
黄药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3
聚丙酰胺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4
醚醇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5
羟肟酸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6
松醇油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7
乙硫氮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详情复制网址查看: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50724084946.htm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12-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