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
(二)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处置机构提供)
(三)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工种、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提供)
(四)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处置机构提供)
(五)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处置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处置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对于暴露源阳性,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在暴露24小时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的暴露者,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
对于暴露者在暴露前、后6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暴露。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并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暴露者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随访期是指发生职业暴露之后6个月。处置机构应当分别在暴露24小时内及之后的第4、8、12周和第6个月抽血复查。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1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的血液、体液,被含有艾滋病病毒阳性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医疗垃圾及其他器具,以及含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7/20150723163300124.doc
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7/20150723163311532.doc
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调查结论.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7/201507231633257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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