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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

文市函〔2015〕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负责将“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改革试点经验,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本通知所称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者销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严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及有关政务网站,公布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法规依据、实施机关、审核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从事游戏游艺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报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审核流程依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见附件)。已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的游戏游艺设备可以面向全国销售,异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门、行业专家、协会组成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对内容难以界定的,可以由专家组提出审核建议或者报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文化部不再分批次发布《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原《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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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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