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2)
四、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内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门报送的外,还应当包括销售数量。未建立内容自审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于未经内容审核,擅自面向国内销售游戏游艺设备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游戏游艺设备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五、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推进政策落地。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将适时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
文 化 部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三条 鼓励与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
第四条 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