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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3)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不得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第六条 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者销售;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四)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280X720;

(五)游戏游艺设备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六)游戏游艺内容中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文本,如涉及外文的应当提交中外文对照文本;

游戏游艺设备具备通过信息网络下载和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功能的,应当使用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内容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

第七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补充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文化部,由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生产和销售企业、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及相关图片及说明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八条 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后,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设备规则和程序需要改进或者系统需要升级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因升级、改版等发生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面向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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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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