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2)
三、提高审批人员履职能力。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案卷检查等多种方式,努力提升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九)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开展网上审批工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尽快部署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开展审批工作。到2015年12月,所有审批工作均应通过平台办理。
(十)加强审批人员的培训。文化部负责建立培训师资库、编撰培训教材、建设在线培训系统,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负责人和师资队伍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新任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文化部将定期开展行政审批评估检查工作,对地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台账报送表
文 化 部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层级:文化部
(一)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
(二)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
(三)审批事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子项:无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4项
二、审批层级: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一)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子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设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六条
(二)审批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三)审批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
(四)审批事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2项
(五)审批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六)审批事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七)审批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八)审批事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临时搭建场地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6项
(九)审批事项: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十)审批事项: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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