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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旅发〔2015〕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旅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以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为出发点,以广大游客更加满意为落脚点,以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实现导游体面劳动、全面发展,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旅游行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至诚、形象健康的导游队伍,为从源头和基础上彻底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加快推进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既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既要积极破除阻碍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导游用工管理模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又要做到科学合理,平稳有序,力求实效。

2.兼顾利益,实现共赢

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为导游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真正实现共赢。

3. 加强协作,创新模式

开展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不仅需要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合作,还需要发挥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及导游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胆创新,突破难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四)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1.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

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

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3.依法保障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

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充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建立健全导游职业培训制度,加大投入,做好导游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支持导游参加提升素质的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导游的素质和能力。

(七)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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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2015-6-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1-14)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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