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2)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将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抓紧抓实。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专门领导与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主动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克服困难、改革创新。同时,要主动加强媒体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积极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和行业工会的作用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尽快推动同步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强化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范约束、权益保护,组织实施导游注册、职业培训、先进典型宣传推广、咨询与援助等工作。工会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能,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旅行社健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导游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导游典型事迹宣传,建立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十一)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增强维权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导游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要积极强化导游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引导导游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作为职业行为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要激励导游增强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导游队伍良好形象,热爱旅游、服务旅游、奉献旅游,成为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优秀导游。
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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