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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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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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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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