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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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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4-2-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12-28)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务院(2005-1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1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29)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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