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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5)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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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2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3-1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12-3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9-30)
·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8-2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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