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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80号文进行修改。本通知印发后80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原则上应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矿产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价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1.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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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 / 国土资源部(2016-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7-6-2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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