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教技[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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