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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资源整合

  (一)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方案》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整合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对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提出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整合本地区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逐步推动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实现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二)推进政府采购场所资源整合。具备评审场所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方案》有关整合场所要求,按照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以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要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三)推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有关整合专家资源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建立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逐步实现专家资格审核、培训、抽取、通知、评价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推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工程评标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审。

  二、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

  (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规则。财政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第47条规定,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并按照《方案》纵向统一交易规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五)开展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方案》的贯彻落实,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全国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登记注册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并应当通过开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有关数据接口,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的交换共享和互认。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60条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督促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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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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