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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
五、捍卫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基石。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以司法公开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会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要依法惩治藐视法庭权威、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执行活动的行为,加大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让公正裁判得到执行,让胜诉当事人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成果。
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审判执行工作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要把办案过程作为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经济、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则,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风尚。要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为公众旁听法院审判、了解法院工作、参与司法活动、接受法治教育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公民走进法院、旁听审判、参与司法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要通过公开统计数据、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成就,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人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和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七、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共同福祉和整体利益。重视保护公共利益、不断增进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巨大优越性,倡导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落实宪法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证各族人民安居乐业。要依法严惩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占国有资产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共同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道德风尚。
八、推进廉政建设。司法廉洁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和有力抓手。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职业操守,珍惜司法荣誉,恪守清正廉洁,以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促进政治清明,净化社会风气,引领社会风尚。要清醒认识到审判、执行权已成为诉讼掮客围猎的重点领域,必须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彻底破除各种腐败潜规则,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维护司法的声誉与形象。要坚决杜绝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和利益输送行为,严格执行法官任职回避、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让司法腐败在阳光下无处藏身。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依法严惩法院干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落实对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司法人员终身禁业的要求,对司法腐败坚持零容忍,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清正廉洁。
九、鼓励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要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司法人员除了要查明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纠纷的是非曲直外,还要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要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行为。要通过维护和奖掖诚信诉讼,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十、尊重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集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就是对民事主体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尊重。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引领、指导、支持、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正确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严格要求各类民事主体对意思自治支配下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严肃惩治各种非法干预他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利的行为。在处理相关案件中,要按照意思自治、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等不同效力和习惯顺序进行裁判,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在坚持严格司法和保障程序公正的范围内,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自愿选择调解、和解等体现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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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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