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3)
十一、维护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时代内涵和建设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损人利己、不孝不仁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本地本院工作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以法为媒,不断创新形式,扎扎实实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结合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和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抓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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