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八条 省国税局设立、更换第三方服务单位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省服务单位保障本地区专用设备的及时供应,依据统一的服务规范和内部监管办法对设立的下级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设立的下级服务单位评比考核须综合参考当地国税局对本地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意见,考评结果、服务单位建设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应报送省国税局。省服务单位与问题频发的下设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省服务单位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并按月汇总报省国税局。
  第十条 市以下(含本级,下同)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销售:
  (一)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培训:
  (一)市服务单位应建立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等培训设施和专业的培训师资,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确保使用单位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二)服务单位应在培训教室的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等展板。
  (三)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
  (四)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日常服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完成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附件3)。
  (二)服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收取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一)服务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二)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费,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不定期抽查。省国税局应对本地区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日常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问卷调查。市国税局应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调查,抽取部分使用单位调查了解服务情况,根据使用单位的反映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时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表》(附件4,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调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上年末使用单位总数的2%或不少于50户(含,下同)。
  市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制度。对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应登记《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附件5,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按月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对省以下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的设立公布及受理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受理投诉举报来源包括网络、信函、电话以及现场等形式。
  (一)税务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自行组织或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对于经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服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属于有效投诉举报。对于无法核实或经调查投诉举报情况不实的,属于无效投诉举报。
  (二)对于有效投诉举报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进行电话回访,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有效投诉举报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成同级服务单位解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7-18)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