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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三)税务机关应将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记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十七条 联系制度。省国税局及市国税局每年至少与本地区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服务单位将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向服务单位通报调查及投诉举报情况,研究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按规定销售专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提供培训、提供维护服务,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单位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税务机关接到有效投诉举报,但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不超过1%的;
  有效投诉举报率=有效投诉举报户数/使用单位户数×100%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在5%以上未超过10%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调查的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综合评价“不满意”的户数。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税局责令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停止其在规定地区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未纠正的;
  (二)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没有及时处理,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六)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在1%以上未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在10户以上未超过30户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中心授权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建议授权单位终止其服务资格;属于省国税局批准成立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更换设备、升级软件及强行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发售专用设备,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
  (五)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恶意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一年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举报率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超过30户的。
  第二十二条 服务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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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7-18)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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