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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2)

   四、加强对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支持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下列措施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并有效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跟踪指导。加强对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活动的跟踪指导,强化专业性,及时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和推广慈善组织成功实施募用分离的经验。制订和颁布专用于募用分离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以及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指引。民政部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分别确定一个试点,加强指导,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健全表彰激励政策。在开展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活动时,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列为评审内容,对积极主动实施募用分离且资金多、反响好、可持续的资助型组织,以及承接服务工作扎实、绩效突出的服务型组织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引入对募用分离效果的评价,发挥导向作用。探索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作为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优惠的参考条件。

  (三)支持组建联合型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以地域范围或服务领域为基础建立联合型组织,发挥联合会员、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等作用。支持联合型组织根据会员结构特点对相关慈善活动进行通盘筹划,精心设计筹款项目,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联合劝募活动,并指导将所募款物按约定分配给会员使用。依托联合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慈善事业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智库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研究,为实施募用分离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定期开展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和帮助其树立行业分工协协作理念,掌握募用分离技术和方法。

  (五)监督做好信息公开。监督慈善组织履行好相关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与募用分离相关的工作信息,特别是资源募集和分配、项目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用分离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止出现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等行为,严禁慈善组织之间利用募用分离开展有损公共利益的交易。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保障募用分离工作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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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0-1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民政部(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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