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5)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28)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