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4)
  (二)单位申报。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提交拟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按照权限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或报财政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对于投资金额重大、投资关系复杂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组织专家组现场调研核查。
  (四)资产评估或认缴出资。各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三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以货币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足额认缴出资。
  (五)实施投资。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六)产权登记。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提供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审核)材料:
  (一)单位拟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单位正式文件,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企业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财政部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需报送两套申报材料。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的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各单位6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单位6个月(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预算管理医院。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报医学科学院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其他预算管理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2009-12-29)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8-28)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5)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1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