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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5)
  2.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及所属单位(不含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本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照内部程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别报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须分别经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3.其他预算管理单位。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照内部程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权限严格审核审批出租、出借事项,不得再向下属单位授权,不得分解拆分出租、出借事项,规避审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可行性研究。各单位在申报出租、出借事项前,应当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
  2.出租、出借的内容、方式、出租价格及对象选择;
  3.出租、出借对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影响;
  4.拟租借企业的资信状况;
  5.出租、出借的基本行情,风险、收益、回报率等经济指标分析;
  6.其他有关情况。
  (二)单位申报。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提交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按权限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出租、出借资产选择及出租价格确定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或报财政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对于出租金额重大、出租、出借关系复杂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可组织专家组现场调研核查。
  (四)实施出租、出借。根据批准的出租、出借方案,与租借方签订租借合同或协议,明确租借资产内容、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履行租借合同或协议。各单位应当建立租借资产台账,详细记录租借资产内容、账面价值、期限、收益、租借对象、相关水电气暖物业费用及修缮维护费用划分情况等事项,妥善保管租借合同或协议、公开招租手续等存档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提供的出租、出借审批(审核)材料: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单位正式文件,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方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财政部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报送两套申报材料。
  第四十条 出租、出借的备案程序:
各单位自行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当在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收到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责成有关单位纠正。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或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提供的出租、出借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一)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备案报告(单位正式文件,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附件3);
  (三)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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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2009-12-29)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8-28)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5)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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