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食安办〔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强化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责任意识
(一)工作目标。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及习惯转变,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做到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坚持风险管控。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坚持全程监管。统筹兼顾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和领域,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坚持监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
(三)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从整治农残兽残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以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等突击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行为。
(四)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针对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窝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红盾护农”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整治农村市场的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以及“假农药”“假化肥”,坚决从严查处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并严格依法查处。
(五)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要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六)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地方各级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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